原文标题: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局联手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日前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指出,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等八种情况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产权交易。 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
规定提出的八种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况是: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规定还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其他评估项目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