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永安会计师事务所的前身是乐清会计师事务所,于1999年脱钩改制,并经浙江省财政厅批准,依法向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于1999年12月3日取得法人资格。
  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本着“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宗旨,不断健全执业操作规程,提高执业质量;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积极开拓业务。目前,我所现有执业人员30多人,其中:注册会计师13人,注册资产评估师10人,执业人员中具有高级会计师7人,会计师9人,既有知识、经验丰富的资深人士,又有年富力强、刻苦钻研的优秀专业人才,组成了一支整体业务素质好、职业道德好,人才结构合理的执业队伍。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6/9/6 17:16:4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22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关于“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现对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服装企业广告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并在今年按月或者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把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
  抄送:服装协会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7月25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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