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永安会计师事务所的前身是乐清会计师事务所,于1999年脱钩改制,并经浙江省财政厅批准,依法向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于1999年12月3日取得法人资格。
  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本着“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宗旨,不断健全执业操作规程,提高执业质量;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积极开拓业务。目前,我所现有执业人员30多人,其中:注册会计师13人,注册资产评估师10人,执业人员中具有高级会计师7人,会计师9人,既有知识、经验丰富的资深人士,又有年富力强、刻苦钻研的优秀专业人才,组成了一支整体业务素质好、职业道德好,人才结构合理的执业队伍。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2007/4/26 8:10:3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2447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事务所分所的职业风险基金,由事务所统一提取和使用。

  第三条 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第四条 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当年度负担的保险费×15。可抵扣金额大于或者等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当年度可以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可抵扣金额小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五条 中外合作事务所由国际总部统一办理职业保险的,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当年度交纳保险费金额的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 事务所存续期间,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

   (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

   (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第七条 有限责任事务所合并,合并各方合并前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并入合并后事务所。

  第八条 有限责任事务所分立,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按照净资产分割比例在分立各方之间分割。分立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事务所存续期间不得分配职业风险基金。

  第十条 脱钩改制前事务所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如果脱钩改制时事务所与挂靠单位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该部分职业风险基金留给脱钩改制后事务所占有的,该部分职业风险基金纳入脱钩改制后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统一使用和分配。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情形外,脱钩改制前事务所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留归脱钩改制后事务所的,该部分职业风险基金应当与脱钩改制后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分别核算,仅用于脱钩改制前业务引起的民事赔偿及相关法律费用。事务所清算时,该部分职业风险基金有结余的,应当交还原挂靠单位。原挂靠单位不存在的,应当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外,事务所清算时,职业风险基金应当纳入清算范围。

  第十三条 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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