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和鼓励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及时抓住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有利时机,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的规范、创新,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做强做大企业,实现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发展资本市场有关规定,以及《温州市培育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发展实施意见》(温政办〔2006〕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企业上市基础工作
(一)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条件:企业注册地在本市已依法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及净利润稳定增长;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产品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且有高成长性,细分行业地位突出、在全国同行业的排名靠前;已制定具体的上市工作计划。
(二)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须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上市办), 汇总初审后上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确认后列入我市上市培育对象,并享受本实施意见的相关鼓励扶持政策。
(三)做好对上市培育对象的基础服务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上市办)要积极协助企业选择好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做好基础工作。涉及土地、规划、环保、房产、财政、税收等政策性事项,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遇到重大问题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协调解决。
二、培育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
(一)市财政安排培育企业上市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企业上市所必需的培训、咨询、规范改制等前期费用的补助。对列入上市培育计划的企业,在完成上市股改时补助3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验收时补助70万元。
(二)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可按原企业投资比例分摊归投资者所有。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后到企业上市期间,企业原按地方政府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继续保留。
(三)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原行政划拨土地在规划许可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协议出让方式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批准在企业上市后三年内缴清。
(四)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或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购并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凡在本市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免收有关各项地方性规费,按权限经批准可免征契税。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依法补办权证后列入资产,违反规划、有法律纠纷的除外。
(五)企业改制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缓征个人所得税,在发生转让时一并交纳。企业改制后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个人所得税;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缓征个人所得税,在发生转让时一并交纳。
(六)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会计审计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其地方留成部分凭拟上市公司认定文件,由财政部门在当年以技改补贴、财政贴息、厂房重建或搬迁补贴、科研三项经费等方式补贴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七)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摊入当年经营成本。
(八)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连续五年,以企业上年上缴的所得税入库数为基数,超过当地当年平均增长率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每年以技改补贴、财政贴息、厂房重建或搬迁补贴、科研三项经费等方式补贴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年度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九)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资金和科技扶持资金。
(十)对拟上市公司的各类检查、处罚,必须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三、促进上市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上市公司上市五年内兼并、收购市内企业,办理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房产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
(二)市财政安排企业上市专项奖励资金,对企业成功上市,或实现买“壳”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乐清市,并将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本地的企业,市政府按不同板块予以不同数额的奖励:主板上市奖励300万元;中小板上市奖励200万元;境外上市奖励200万元;创业板上市奖励100万元。
(三)市政府规划设立上市公司总部基地,鼓励上市公司和将公司注册地迁至乐清市的买“壳”上市公司、外地上市公司进驻。
(四)注册地迁入本市、纳税登记在本市的外地上市公司,以迁入时上年在外地实缴所得税为基数,从迁入我市的次年起给予连续两年相当于环比增长额的地方财政留成数的奖励。对企业迁移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五)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所需建设用地指标。
四、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乐清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企业上市的日常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协调机制,根据企业上市进展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上市办)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企业上市工作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建立培训工作机制,通过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企业上市推介会、专题研讨会、参观考察等形式,积极帮助企业掌握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
(三)提高服务质量。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房管、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电力、金融等部门,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土地、房产过户、职工保险、项目审批、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纳税证明等有关手续和材料时,要开辟“绿色通道”,确定专人负责,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办事效率,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四)引进中介机构。坚持“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原则,加强与证券机构的沟通联系,吸引国内外证券、会计、律师等中介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对在我市境内设立办公场所,并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适当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按本实施意见办理有关事项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上市办)出具相关证明。拟上市公司自认定之日起4年内未能实现上市,则所得优惠予以终止;5年内企业外迁的,原享受的优惠政策一律收回。
(二)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12月7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扶持企业上市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